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上娄宫村(104国道边)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王坛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10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