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212民初1694号
原告: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快递)、被告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快递、某某物流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468.6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与某某物流签订《强电与装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某物流受其下属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委托,将物流基地、分拨等强电及装饰工程等发包给某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款由某某物流支付。后某某快递根据该合同,位于厦门同安区某某物流装饰、电气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双方签订《装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对承包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大亨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某某物流委托第三人江苏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某某公司所完成的项目进行审计,该工程最终审定总价为370891.29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经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422.6元,剩余工程款100468.69元尚未支付。某某公司多次与两被告进行交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付款。综上,被告欠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快递辩称:请法院驳回某某公司对欠款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某某公司就利息部分的主张;请法院驳回某某公司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一、关于工程质保金未届支付期,不满足支付条件。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装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第11.1条第4项,工程质保金支付时间为结算审计2年后,结算前提是无质量问题,付款前提是被答辩人需要提交工程质保期验收回单或链接验收报告。从付款时间上看: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工程验收结算文件以证明结算审计时间,而根据经过被答辩人签章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和《工程结算审核订单》载明的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据此推算则该质保金并未达到支付期间。从支付条件上看:本案中,被答辩人既没有证明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履行提交工程质保期验收回单或链接验收报告的义务,因此不满足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的前提条件。二、该工程付款义务在于答辩人,与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无关。首先,本案某某物流与某某公司签署的《强电与装饰施工合同》系不具有履行可能性的框架性协议。某某物流作为集团公司,受答辩人在内的集团下属公司委托进行统一大盘供应商洽谈,符合商业管理。大盘协商,以多家公司业务为对象,可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有经验的供应商,符合商业利益。其次,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受托签订的大盘合同,属于框架合同,并没有具体的项目名称、项目信息、工程期限、工程内容、工程造价等能够确定具体工程的信息,不是一份可以直接履行的具体合同。工程的具体操作依赖于某某公司与某某快递进一步前述的具体合同。再次,某某物流一开始就表明了受托代理人的身份,某某快递前述的合同也自始至终有披露设计义务人的身份,从法律关系角度看,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效果最终归属与答辩人。最后,答辩人认可作为涉案纠纷的最终义务人。与某某物流无关。三、答辩人不应当承担利息。首先,如前所述,被答辩人并未证明答辩人的付款义务何时到期,因此主张的违约利息缺乏合理起算时间。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不属于借贷关系,且质保金本身无息,被答辩人不存在以“贷款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即使存在利息损失,也应当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准。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对应诉请,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被告某某物流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对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并不是被答辩人与某某快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任何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具体如下:一、答辩人仅仅作为某某快递的受托代理人,不是最后的义务承受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框架合同《强电与装饰施工合同》仅为框架合同,且答辩人已在合同中明确表明:答辩人是受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委托这份框架合同。后,某某快递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装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更是明确表明了施工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承担方,明确了施工项目最终的义务归属人。某某快递作为涉案工程的最终受益人和义务承受人才是涉案纠纷最终义务人。答辩人作为代理人,不参与合同履行、不分享任何合同利益,不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合同约定上都不应当承担涉案责任。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前述的合同为不具有个案履行可能的框架合同。答辩人受托签订的大盘合同,属于框架合同,并没有具体的项目名称、项目信息、工程期限、工程内容、工程造价等能够确定具体工程的信息,不是一份可以直接履行的具体合同。个体工程的具体操作依赖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进一步签署的具体合同。三、答辩人受托行为符合商业管理和某某快递的商业利益最大化。答辩人作为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且非全资持股),受答辩人在内的集团下属公司委托进行统一大盘供应商洽谈,符合商业管理。大盘协商,以多家公司业务为对象,可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有经验的供应商,符合商业利益。该行为符合法律经济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精神,应当被鼓励和支持。同理,答辩人受托对众多工程统一委托造价咨询也符合上述原则。四、答辩人不是某某快递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具有公司法上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承担连带责任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诉求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对应诉请,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原告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强电与装饰施工合同》、《装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证明、付款回单、增值税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述证据经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物流系某某快递的大股东。某某物流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某某公司签订《物流基地、分拨强电与装饰工程合同》,载明“根据某某物流强电与装饰工程前期招标结果,现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所属物流基地、分拨等强电及装饰工程的合作单位之一。合作期为二年,即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方受其下属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委托,将物流基地、分拨等强电及装饰工程等发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工程承包范围:甲方筹建管理中心书面委派的项目任务;承包方式具体以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每个单项工程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批付款,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账户支付工程款,具体如下:
序号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备注
……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按合同价支付到70%(如工程发生减项使工程总价减少的,付款做相应调整)
付款前提: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单(或链接竣工验收报告);2、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价的70%);3、竣工照片及整改照片;
3
工程结算审计后
按结算审计价付至95%(结算审计价为:扣除施工水电费及超出规定部分审计费)
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审计定案单扫描件;2、10%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总价减去已开70%合同价的差额部分)3、截止款项支付时应提交的回访函
4
工程质保金
结算审计价的5%,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付款前提: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工程质保期验收回单或链接验收审批报告2、质保单注明的不合格项目(如有)整改照片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备注
……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按合同价支付到70%(如工程发生减项使工程总价减少的,付款做相应调整)
付款前提: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单(或链接竣工验收报告);2、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价的70%);3、竣工照片及整改照片;
3
工程结算审计后
按结算审计价付至95%(结算审计价为:扣除施工水电费及超出规定部分审计费)
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审计定案单扫描件;2、10%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总价减去已开70%合同价的差额部分)3、截止款项支付时应提交的回访函
4
工程质保金
结算审计价的5%,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付款前提: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工程质保期验收回单或链接验收审批报告2、质保单注明的不合格项目(如有)整改照片
“13.3工程竣工验收后至质保期内,乙方应随时满足甲方的维修需求”。
2019年11月11日,发包方(甲方)某某快递与承包方(乙方)某某公司签订《装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施工“某某快递厦门装饰、电气工程”,并载明:“甲方指派***为甲方现场代表”;“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批付款,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账户支付款项,具体如下:
序号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元)
备注
……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按合同价支付到70%(如工程发生减项使工程总价减少的,付款做相应调整)
38631.8
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单(或链接竣工验收报告);2、9%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价的70%);3、竣工照片及整改照片;
3
工程结算审计后
按结算审计价付至95%(结算审计价为:扣除施工水电费及超出部分审计费)
96579.5
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审计定案单扫描件;2、9%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总价减去已开70%合同价的差额部分)
4
工程质保金
结算审计价的5%,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19315.9
付款前提: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工程质保期验收回单或链接验收审批报告2、质保单注明的不合格项目(如有)整改照片
”“12.4工程竣工验收后至质保期内,乙方应随时满足甲方的维修需求”。
2019年11月20日,***出具《证明》,载明“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厦门分拨装饰强电改造施工项目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已全部结清,在合同工期内全部完工。”
2019年11月28日,某某快递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31790.8元;2019年12月2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快递开具了金额为270422.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2月5日,江苏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某某物流出具《某某快递厦门装饰、电气改造工程的审核报告》,载明最终结算金额为370891.29。某某快递、某某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上加盖公章。2020年1月7日,某某快递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8631.8元。2021年3月8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快递开具了金额为100468.69元的增值税发票。至此,某某快递已经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为270422.6元、已达工程总造价的70%。
诉讼中,某某公司举示《某某物流某某快递厦门分拨强电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并述称,被告员工***在该验收单上签名确认。被告述称对该员工的身份需要核实,但庭后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核实意见。某某公司述称,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10日完工,案涉工程并无质保期验收回单,某某公司为某某物流做的其他项目也都没有这个回单,案涉工程完工后也没有涉及整改。被告确认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但因某某快递停运很久、很多员工已经离职,因此案涉工程竣工时间查不到;被告还述称对某某公司主张的款项中应付到95%的部分予以认可,但认为5%的保修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质保期应从审计结算之日起计算2年;案涉工程完工后并无整改,被告方也没有启动质保期验收。
另查明,某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保全费1022.34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某公司与某某物流签订的《强电与装饰施工合同》、某某公司与某某快递签订的《装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工程款的付款主体,某某公司与某某物流签订的《强电与装饰施工合同》约定每个单项工程合同生效后由甲方即某某物流分批付款,并约定了每批次具体付款比例即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95%、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5%质保金;某某公司与某某快递签订的《装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由甲方即某某快递分批付款,并约定了每批次具体付款比例,该比例与《强电与装饰施工合同》的约定相一致。因此,某某物流、某某快递依据前述合同均对案涉项目工程款具有付款义务,应共同向某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关于5%的保修金是否达到付款条件,按照案涉两份合同的约定,保修金应于二年保修期届满之日付清,被告主张保修期应自结算审计之日开始计算,本院认为该说法缺乏合同依据又与行业常规不符,案涉合同就保修金支付的条款中所约定的“结算审计价的5%,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只是对保修金的金额进行了限定并未改变保修期的起算时间,被告的辩解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竣工验收日期,某某公司主张为2019年11月10日,与某某公司举示的***所出具的证明中载明的完工情况、《某某快递厦门装饰、电气改造工程的审核报告》中的审计范围载明的时间及某某快递已付款至总造价的70%(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70%)的时间等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某某公司的该主张予以确认。关于案涉合同所约定的“付款前提:乙方需提交如下附件:1、工程质保期验收回单或链接验收审批报告2、质保单注明的不合格项目(如有)整改照片”,原、被告均述称案涉工程并无整改情况、被告也未启动质保期验收,因此,案涉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至今已满两年,相应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两被告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应当向某某公司付清5%保修金;诉讼中,两被告对某某公司主张的支付至95%的工程款无异议,则某某公司诉求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保修金合计100468.69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某公司诉求的保全费,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应由败诉方承担,故某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1022.34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快递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468.69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4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某某快递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022.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9.3元,由被告某某快递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