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9212号
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66564766L,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水口东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801578K,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5.09元,保全申请费1277.55元,诉讼费合计2942.64(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