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某某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水口东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五金机电城2幢20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6750号2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照明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山**照明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中山**照明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号为20122070××××.9、名称为“一种嵌入式灯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3.涉案专利权存在被宣告无效的较大可能性。 中山**照明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未作**。 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中山**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山**照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和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中山**照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3.判令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共同**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一)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三)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照明有限公司16万元;(四)***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中山**照明有限公司6万元;(五)驳回中山**照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第534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中山**照明有限公司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中山**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中山**照明有限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8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山**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中山**照明有限公司;上诉人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如 审 判 员 单 立 审 判 员 万 琦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裁判要点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105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如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23年2月7日 涉案专利 “一种嵌入式灯具”实用新型专利(20122070××××.9) 关键词 发明专利权;宣告无效;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照明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8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山**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销售侵害中山**照明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嵌入式灯具”、专利号为20122070××××.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销售侵害中山**照明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嵌入式灯具”、专利号为20122070××××.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三、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照明有限公司16万元;四、***小精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庄彩照明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中山**照明有限公司6万元;五、驳回中山**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律问题 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