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164号
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66564766L,住所地:惠州市水口东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娟,女,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系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801578K,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彭蓓。
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耀阳
审 判 员 邹鹏飞
审 判 员 马文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翟 威
书 记 员 李宗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