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84民初1170号
原告: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沂源县胜利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贾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丘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丘市双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医院职工,住。
原告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丘市妇幼保健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酬金共计124426.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4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新建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工程进行监理,就监理期限、酬金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原告履行了全部的义务,但被告的工期拖延了80天才交付,面积增大了5126.95平方米,原酬金还有部分一直拖欠,综合各项有:1、第四次应付酬金数39825元;2、比原约定多出平米数50126.95-45000=5126.95平方米,计算酬金30249元;3、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按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1252.69元;4、约定附加工作酬金53100元;各项合计124426.69元。原告多次派人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安丘市妇幼保健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首先,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付款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五条第三项,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前,被告应付合同额的60%计159300元,而至今被告已经支付225675元,已经超额付款。其次,由于涉案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不能确定实际竣工面积,无法确定监理费的总额。第三,原告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私自调换监理人员,派驻无资质监理人员,而且监理人员经常缺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当从所欠监理费中扣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4日,原告(监理人)与被告(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一份,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协议书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安丘市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工程进行监理工作;工程规模约计45000㎡;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265500元;监理期限2015年7月24日始至2016年10月1日止。第二部分通用条件2.监理人的义务:2.1.2(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12)审查施工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3.委托人的义务:3.2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附录B:工程立项文件、工程勘察文件、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施工许可文件、办公设备、监测和实验设备等);3.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等。4.违约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支付5.3委托人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6.生效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件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基础工程±0.00完成后付30%,计79650元;主体工程完成后付30%,计79650元;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后付25%,计66375元;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两年内付15%,计39825元。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上述工程《建筑专业施工设计统一说明(一)》载明:总建筑面积50126.95㎡,其中地上37882.39㎡,地下12244.56㎡;建筑层数地上十层,地下一层;建筑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50年;抗震设防烈度八度;地下防水等级一级。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开始按合同约定履行。2016年12月15日,原告总监理工程师***出具主楼屋面避雷针未与女儿墙顶部钢结构规范连接整改工作联系单,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并批注按规范整改、由监理人员验收。2016年底,安丘市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工程被告投入使用。被告尚欠原告最后一笔正常工作酬金39825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被告分别持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文本略有不同:原告持有的文本封面载有“示范文本”字样,被告持有的文本无;原告持有的文本总监理工程师为“***”,被告持有的文本为“***”,但二人身份证号码相同;原告持有文本加盖原告合同专用章、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告持有文本加盖“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印章、***个人章;原告持有文本第三部分6.1“本合同生效条件:执行通用条件。”被告持有文本第三部分6.1“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其余内容完全相同。
2019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正常工作酬金39825元、超出工程量5126.95㎡酬金30249元、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52.69元、工程延期80天附加工作酬金53100元,共计124426.69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工作联系单一份,会议纪要一份,建筑专业施工设计统一说明(一)一份;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虽文本内容略有不同,但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完全一致,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该工程被告已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合同约定正常工作酬金款398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辩称工程尚未验收合格,被告已付超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的监理款,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被告未经验收而使用该工程,即视为工程竣工验收,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付款。逾期付款,即应支付违约金。
原告主张超出工程量酬金30249元(265500元÷45000㎡×5126.95㎡),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系因原告工程监理过程中未索要商砼合格证,致工程至今未验收,无法测量实际工程量,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超出工程量由设计施工量减去合同约定施工量为5126.95㎡(50126.95㎡-45000㎡),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52.69元,符合合同约定,但计算所依据的欠款数额不明,本院不予认定;合同仅约定正常工作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本院认定违约金为577.46元(39825元×4.35%÷12个月×4个月)。
原告主张工程延期80天附加工作酬金53100元,符合合同约定,但数额有误,本院不予认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为434天(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10月1日);工作联系单证明工程最后监理日期为2916年12月15日,本院认定工程延期46天;本院认定附加工作酬金为28140.55元(265500元÷434天×46天)。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监理款98792.01元。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丘市妇幼保健院支付原告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款98792.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负担260元,由被告负担1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