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1333号
申请人: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城瑞阳路82号(温泉家园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李玲,经理。
被申请人:安丘新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广场9#楼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58271584D。
法定代表人:单新月,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丘新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价值111051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1051元;
二、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数额额满为止;
三、冻结时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075元,由申请人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春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