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209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