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26283号之二
申请人:***,男性,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海滨大道东侧蚝业路北侧祥利工业园C2栋厂房第五层西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7]3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7]326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7]326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