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4048号
原告: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11号海松大厦A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1410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于2019年7月12日被撤销委托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委托授权。
被告:广州食得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4903、49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J00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公司)与被告广州食得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得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食得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食得鲜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10636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6369.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五,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30日为15955.47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成为食得鲜超市的入驻商家,在食得鲜精品生活超市及食得鲜公司的其他渠道开展经营活动;月结30日,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每月1-15日为对账日,双方确认账目信息无误后,我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食得鲜公司,食得鲜公司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双方合作期限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被告对我公司有到期未付款的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向我公司支付未付款项每日5‰的违约金。合作初期,被告尚能依约支付货款,但自2018年8月开始,被告无故拖欠我公司2018年8、9、10月的货款共106369.8元。我公司已向被告提供上述期间内的所有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付款后,被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结清所欠货款,但被告仍未按照承诺函的约定结清货款。2019年1月11日,我公司向被告发出催款《律师函》,但被拒收。被告至今未付清上述货款。现起诉,望判如所诉。
食得鲜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成武公司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成武公司的陈述、成武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承诺函》《销货单》以及《律师函》退件原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成武公司要求食得鲜公司支付货款106369.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食得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成武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抗辩和相关证据的质证权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于成武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成武公司要求食得鲜公司支付货款106369.8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了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为每日5‰,但成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因食得鲜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产生了除资金成本损失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成武公司的违约金主张酌情支持如下部分:违约金以106369.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对于成武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食得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食得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369.8元;
二、被告广州食得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6369.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驳回原告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32元,由原告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广州食得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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