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食得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6执234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11号海松大厦A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1410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广州食得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4903、4904房。 法定代表人:***。 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食得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6369.8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47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下落不明。 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车管、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 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3407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