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3民初112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NLKT52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城康泽苑4号楼3单元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东,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媛,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MY3561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多日纳路南段1号园林局1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回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87391元范围内的存款进行查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巴什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87391元范围内的存款。
审 判 长  陈 洁
审 判 员  邬慧彪
人民陪审员  白丽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蓉
附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