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91民初58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九都西路与周山大道交叉口名门世家17栋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力合伊水苑一组团6栋2单元21802。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4日出生,住新安县。
原告***与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