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位海青与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91民初58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九都西路与周山大道交叉口名门世家17栋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力合伊水苑一组团6栋2单元21802。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4日出生,住新安县。 原告***与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