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48号
申请人:洛阳金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城角村洛阳二广钢材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连祥,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九都西路与周山大道交叉口名门世家****
法定代表人:代锁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住所,住所河南省伊川县伊滨化工小区西院**楼**东门**div>
负责人:牛岩岩。
被申请人:代治和,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iv>
申请人洛阳金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028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代治和银行存款108028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金列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