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206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孙旗屯村。
法定代表人:代锁芳。
第三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桂园路北端居业美丽家二期29幢-01。
法定代表人:黄进保。
原告***诉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职权追加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1月21日,原告***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献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