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偃法执字第16号
洛阳市华通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等运输赔偿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偃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阳市华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等长期在外、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2012)偃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