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1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史家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贤,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徐增才,总经理。
关于河南华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五、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银屏路东、冬青路南(不动产权证号:郑国用(2015)第0080号)土地一宗。
截止2021年3月1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闫慧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