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民初4563号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与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