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民初1751号
原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建设街北辰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党委书记。
被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路58号(绥化市建设街9委)。
法定代表人:吴**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北林办事处花园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诉被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第三人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