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

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6执455号 ***: 本院执行的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刑事责令退赔被害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刑终2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查,公安机关在案冻结的***名下银行、证券、期货账户内资金及其孳息,系被执行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如有剩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本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应当退赔被害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损失人民币232578.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冻结的赃款采取划拨措施,其中包括本案应当退赔给被害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的损失232578.47元,并依法为本案被害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办理放款手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黑06执455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