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2077号 原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建设街北辰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宇,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绥化分公司)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绥化公司)、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化万达建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荒绥化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