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2077号
原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建设街北辰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宇,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绥化分公司)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绥化公司)、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化万达建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荒绥化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