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泉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27执26号 申请人延安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旭坤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泉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甘泉县城南自然资源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延安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泉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627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甘泉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泉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支付申请人延安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5175.19元及利息,审计费16320.73元,并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18858元、执行费18715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7执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