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5707号
原告:陕西忠建XX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延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柳X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XX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陕西忠建XX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忠建XX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现自愿撤回对被告延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忠建XX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18.8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