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41号
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南海大道4050号上汽大厦3层副楼305。
法定代表人:马登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223号1幢1层A1。
法定代表人:金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珊,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四区富春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谢银君。
被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1幢1202-1室。
法定代表人:朱立东。
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期间,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2、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侵犯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国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