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91号
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南海大道**上汽大厦**副楼305。
法定代表人:马登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黎孟龙、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A1div>
法定代表人:金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祖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绣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v>
法定代表人:赵苏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超、叶志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朱立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丽,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锦绣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随后,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屠建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