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区祥乐汤洗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3民初804号

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南海大道4050号上汽大厦3层副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04536R。

法定代表人:马登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祥乐汤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奉化银泰城7幢商业310-313,401-413,501-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924E93T。

法定代表人:严财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祥乐汤洗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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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