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03民初96号
申请人:*****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一期小区C-12号楼30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住所地**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以下简称**供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供暖公司位于**市沈河区××路××号××层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担保人***以本人在哈尔滨银行定期存单:1.账号×××31,存单金额人民币60万元;2.账号×××43,存单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两张存单共计金额人民币16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位于**市沈河区××路××号××层房产一处,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担保人***在哈尔滨银行定期存单:1.账号×××31,存单金额人民币60万元;2.账号×××43,存单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