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03民初180号
申请人:*****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一期小区C-12号楼30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锅炉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锅炉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黑JB××**奥迪A6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黑JB××**奥迪A6牌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