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星烨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03民初180号 申请人:*****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一期小区C-12号楼30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锅炉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锅炉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黑JB××**奥迪A6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黑JB××**奥迪A6牌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