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力泰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艾力泰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45833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艾力泰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20号楼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4229921R。
法定代表人:尹宪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艾力泰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泰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超与被告艾力泰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二、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为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
三、月工资标准:试用期基础薪资9599.33元, 绩效薪资1570.8元。
四、仲裁请求:***以要求艾力泰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五、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76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艾力泰尔公司支付我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 962元;2、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月工资13 962元。
七、离职时间:2021年2月9日。
以上第一至七项,双方无异议。
原告主张及证据:***主张因艾力泰尔公司业绩不好,故将其辞退。***提交了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予以证明,其中2021年2月4日***与公司人事经理查经理的通话录音内容载明:“***:说白了就是就是就是辞退呗。查经理:…
…你要是说的很直白的话那就是这个意思… …***:什么时候让我走… …什么时候辞退我?查经理:嗯,九号之前… …查经理:我争取,就是二月份的社保公积金给你交了,然后之前你上一家公司离职证明,如果需要的话我可以退给你”。录音中双方曾提及“吴总”一些经营理念与公司不和,不再担任执行总裁,之后仅担任公司顾问,“查经理”曾述公司考虑人员配备过多、销售人员没有业绩等,***自述“因为高层领导变换”、“架构调整”等导致其“无辜躺枪”。
被告辩称及证据:艾力泰尔公司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录音的合法性不认可,该公司主张***2021年2月4日至2月7日旷工3天,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艾力泰尔公司提交的***认可真实性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与该公司主张一致,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9日。
法院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艾力泰尔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就***的离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虽艾力泰尔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系***“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然而,依据***提交的录音证据可知***曾与艾力泰尔公司人事经理电话沟通,虽然录音中涉及的辞退理由等均为***自述,但在录音中艾力泰尔公司人事经理对于***所述的“辞退”做出了肯定的回应,且明确公司要求其于2月9日前处理***的辞退事宜、且告知可以争取“二月份的社保公积金”、退回上一家公司离职证明等,据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在艾力泰尔公司所述***存在“旷工行为”发生之前,该公司已作出辞退***的决定,故本院对于艾力泰尔公司所持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鉴此,本院确认艾力泰尔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经核算,艾力泰尔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 170.13元。***要求艾力泰尔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艾力泰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
170.1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艾力泰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 十 月 十四日
书 记 员
车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