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4执3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武汉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35790.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O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