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2768号
原告:黄石科普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洪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科普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科普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科普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科普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黄石科普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