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6民初969号
原告: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旦**与东外环交汇处西3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872664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21日生,住平邑县。
原告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保全费1070元,由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