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468号
申请人: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猴北城名居3A写字楼5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廷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全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20652048520210001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4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