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3470号
申请人: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旦赵线与东外环交汇处西3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8726641L。
法定代表人:韩镕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县金花东路北,滨河西路西,滨水雅园09幢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39259686D。
法定代表人:魏银河,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网络查控并依法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千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邱天雨
书 记 员  谢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