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60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607房间A3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814655。
法定代表人:梁茂盛。
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曾剑凌,均系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系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权,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8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18790Q。
法定代表人:谢涛。
委托代理人:袁知洲、黄桂霞,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诉被告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曾剑凌,被告瑞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知洲、黄桂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瑞普公司向荣泰公司支付1043356.8元及占外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4335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为27672.14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瑞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1日,瑞普公司与荣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RPRT191008-JH01),向荣泰公司采购货物,用于广东财经大学的“基于超融合架构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并由荣泰公司负责货物安装、调试,《采购合同》总价款为1043356.8元,交货地点为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因广东财经大学迟迟未完成清场,荣泰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才开始送货进场并进行安装、调试工作。2020年5月14日,瑞普公司以“广东财经大学与瑞普公司终止合同”为由向荣泰公司提出终止合同。2020年5月21日,瑞普公司以荣泰公司尚欠瑞普公司30万元借款为由,扣留了荣泰公司的该批货物,拒绝返还给荣泰公司,该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之后荣泰公司多次与瑞普公司沟通协商返还货物,均遭到瑞普公司拒绝。2020年12月7日,荣泰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材料,方知该批货物被瑞普公司以81804.8元的价格贱卖处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荣泰公司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瑞普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合同解除后,荣泰公司有权要求瑞普公司返还货物。鉴于荣泰公司的货物已被瑞普公司拍卖处置,无法返还,则瑞普公司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款向荣泰公司支付1043356.8元,同时还应向荣泰公司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荣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瑞普公司辩称:一、荣泰公司逾期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二、合同接触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荣泰公司无权要求继续付款;三、合同解除后,原归属于荣泰公司的设备资产因瑞普公司行使商事留置权的物权处置程序拍卖从而抵消其拖欠瑞普公司的借款,故应当视为已返还。需要补充两点:因为荣泰公司没按期完成工程,瑞普公司拆除的退回设备,价值141757.18元(补充证据7)还有已经提供设备对应的税款、包装、运输、安装、保修等价值,剩余包装价格仅为141757.18元,也就是说即便瑞普公司应当退货或支付货款,也只有14万多,因为其工程根本没有完全完工,故根本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104万元支付;第二点,瑞普公司有权留置设备并拆除设备,并将拆除设备拍卖,优先受偿而且拍卖程序合法,经过了公告,在拍卖之前也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荣泰公司给65天时间荣泰公司处理,不处理的话我们将依法拍卖。理由是因为我们还给他签了一份借款合同,30万,借款合同的30万的目的也清楚,就是为了履行这次采购合同,故借款合同和本案的采购合同是有牵连性的,是两个公司的持续行为;第三点瑞普公司跟广东财经大学的合同,瑞普公司向用户履行义务,一直有荣泰公司替代履行,荣泰公司清楚,而且事实上一直与用户直接对接,所以如果瑞普公司对用户的违约行为直接等同于荣泰公司相对瑞普公司的违约行为。
瑞普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荣泰公司向瑞普公司违约金41734.3元;二、判令荣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瑞普公司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理由是因为本案合同的解除导致瑞普公司跟用户之间的合同解除,而瑞普公司跟大学之间的合同价格与本来的价格是有差价43473.2元,所以导致瑞普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解决,瑞普公司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而且荣泰公司也知道我们有该合同存在,瑞普公司把货物拆除了,对学校进行了赔偿,花了3万多,这是直接损失,还有瑞普公司对拆除的设备保管费用4万多,实际损失合共7万多,但瑞普公司为了举证权利,只选择按照合同金额的4%计算违约金,故瑞普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大于实际损失,请法庭依法支持瑞普公司反诉请求。
荣泰公司辩称:关于被告主张违约金41734.3元,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点,荣泰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交货的义务,因为荣泰公司交货的时间受到广东财经大学清场时间的限制,广东财经大学迟迟未能完成清场,才导致荣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之后广东财经大学变更了交货时间,变更为2019年11月11日交货,瑞普公司对此情况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因此应当视为荣泰公司与瑞普公司已就《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变更为2019年11月11日达成了一致,荣泰公司在2019年11月11日送货进场,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已依约履行了交货的义务。第二点,瑞普公司是故意曲解《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其主张合同总额4%的违约金缺乏依据。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条款为,荣泰公司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荣泰公司向瑞普公司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0.3‰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4%,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滞纳金,应当以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而非瑞普公司所主张的合同总额。退一步来讲纵使荣泰公司确实存在逾期的行为,但瑞普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荣泰公司逾期交付的是哪些货物,逾期交付部分的货款金额又是多少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瑞普公司向荣泰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瑞普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瑞普公司(甲方)与荣泰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RPRT191008-JH01的《采购合同》,载明:货物总价1043356.8元;三、交货地点: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交货至使用地点,并要求在货到后15个工作日内保证各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投入试运行;项目名称基于超融合架构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六、付款方式: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足额收到用户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收到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0%,在此之前,乙方应先支付54341.5元给甲方作为质量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如乙方能履行合同要求,凭用户使用部门的签字确认函,以验收合格日期开始起算的三年后,如无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乙方无其他违约事项的,甲方在收到用户足额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质量保证金给乙方;八、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0.3‰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4%,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该合同附表列明详细报价清单,主要标的物合计1019217.6元,技术服务11659.2元,其他费用12480元,总报价1043356.8元。
荣泰公司的施工日志载明:施工地点广东财经大学北四栋304/207,2019年11月11日,207房间十套办公家具(包括椅子)及文件柜、机柜到货安装,有几张办公桌厂家未配置够螺丝,未安装好,完成95%;到车陂建材市场采购项目施工线缆及辅材,送货到学校施工科室及放置好,完成100%。2019年11月14日,304房间刷漆,更换办公桌面板,207房间布线线路穿墙洞、固定线槽,完成80%;207房间固定布线线槽,信息、电源插座,线路预算好长度,做标签,完成100%。2019年11月15日,304房间墙身刷第二遍,办公桌安装键盘抽拉……2019年11月22日,304房间安装大屏拼接显示器及交互一体机,安装调试,开机显示测试正常,完成100%。2019年11月25日,304房间安装门禁控制器、电锁等。2019年12月12日,304房间华为交换机及华为AP等设备到货,无线投屏器到货,现场测试投屏到大屏拼接系统,无线投屏器系统无法识别,测试不完成;联想电脑现场到货,公司人员与厂家自检开机测试开箱测试,测试开机正常,配置按照合同要求配置。2019年12月17日,304房间现场测试投屏到大屏拼接系统,测试基本完成,能正常无线投屏,完成100%。2019年12月31日,机房中心华为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到货,现场与老师点验数量一致,放置中心机房,未上架安装测试,公司人员按照华为发货清单点验完成;跟厂家与学校金融学院技术老师、蔡老师沟通技术问题,落实客户真实需求;平板电脑台电X4到货,拿到学校。
2019年12月30日,广东财经大学向瑞普公司发送《项目进度催告函》,载明:……由于贵司施工进度缓慢,致项目未能按期完工,现已造成拖延工期、未按时完成项目的事实,经我单位研究决定,现正式发出催告函,请贵司务必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并于2020年1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
2020年1月17日,广东财经大学向瑞普公司发送《终止合同通知函》,载明:……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于2019年12月中旬完成该项目的安装调试并投入试用,但贵司一直未按照合同完成,我校多次催促,但截至2020年1月15日贵司仍未能按照合同履行……我校正式通知贵司:1、终止合同,并要求贵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2、贵司于2020年2月26日前完成所有设备仪器相关材料配件的撤场,对因施工或撤场造成损坏的地方回复原状并清洁场地。
2020年5月14日,瑞普公司向荣泰公司发送《终止合同通知函》,载明:…….我司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收到广东财经大学(即用户)发送的《项目进度催告函》、《终止合同通知函》,反映该项目已严重超期,要求终止合同及我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现我司正式通知贵司:1、终止贵、我司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要求贵司按《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2、贵司应承担我司按用户要求对因施工或撤场造成损坏的地方恢复原状并清洁场地所产生的费用3万元;3、若因贵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用户追究我司责任,给我司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的,贵司亦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我司同时保留追究因贵司违约行为而造成我司经济损失的权利。
2020年5月21日,瑞普贵司向荣泰公司发出《通知函》,载明:一、根据贵司于我司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贵司向我司借款30万元…….二、贵司与我司因项目合作,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采购合同》…….三、现我司致函通知贵司如下事项:1、我司决定对最终用户因终止合同而退回的货物行使留置权;2、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件后的65天内向我司付清所有的借款本金以及拖欠利息;3、如贵司逾期仍未付清本息,我司将依法按照市价对留置物予以折价或变卖;4、折价或变卖后,优先用于清偿贵司欠付我司的所有本息、保管费、实现留置权产生的费用等,如有剩余款项将返还贵司,如不足清偿上述费用,将继续向贵司追偿。
瑞普公司对于案涉货物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广州衡鼎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穗衡鼎评报资字(2020)第ZJ255号《瑞普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17项办公室设备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载明:超级融合基础架构等17项办公设备,原值146080元,成新率70%,净值102256元。
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于案涉设备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未有成交,第二次以81804.8元起拍。2020年10月29日李述江向瑞普公司转账支付81804.8元,附言“拍卖成交价”。
荣泰公司的员工何奕文与广东财经大学闫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9年11月6日,何奕文“我们初步计划周五办公家具桌椅就到货了,直接送达学校了,想问问北四2楼207那个房间的一些原有桌子是否清理了”,闫老师“还没有,下周送吧,我这周清理完”,何奕文“麻烦您看看这几天帮我落实一下下周一是否可以送了?我们也准备陆续进场了,材料设备这些”,闫老师“好的,周一可以,周一下午”。
荣泰公司员工何奕文与瑞普公司员工冼剑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9年10月16日,何奕文告知由于广东财经大学的场地问题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冼剑明回复称要其尽量同使用单位协商;2019年10月28日,冼剑明“何工,供货进度情况回复下周老师,他在问我”,何奕文“办公家具签订合同在生产过程中,预估计5-6天,工作站,拼接屏,超融合等设备也都在陆续落实供货,2楼新建会议室线路改造等待闫老师确定家具摆放确认施工路线,我也在催公司了”……2020年1月7日,冼剑明发送瑞普公司发送给广东财经大学的《回复函》,载明:关于我司承建的《基于超融合架构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我司深感抱歉……主要原因如下:合同设备里面涉及的GPU,我司按照招标参数要求提供满足参数的TeslaM1032G,发现此GPU不兼容此次超融合硬件设备FusionCube2288HV5,导致该GPU使用不了,达不到使用要求;基于以上情况,需要对合同清单作变更,以满足功能要求……并称“这是最终确定的方案,发你看下,不要发给周老师,我这边来安排”,何奕文“收到,华为确认能每台服务器插2个GPU”,冼剑明“确定的,高良回复过来的,配置方案都弄过来了”;2020年1月14日,冼剑明发送《配置变更说明函》,载明:广东财经大学,超融合基础架构配置做如下变更:(1)变更原GPU卡:每套设备使用2张TeslaP40(24G)替代原配置TeslaM10(32G),显存达到48G,优于原参数要求;(2)原单套设备容量HDD24TB,增加到32TB容量,优于原参数要求;(3)原240GSSD硬盘更换为480GSSD硬盘,优于原配置要求;(4)配置变更后,设备单价和总价不变。
荣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茂荣和瑞普公司冼剑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1月15日,梁茂荣“现在是什么问题?他们同意变更吗?”,冼剑明“明天下午4点,请到广东财经大学综合楼资产处会议室,讨论内容是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请做好相关准备。学校要终止合同”;2020年1月16日,梁茂荣“冼总,什么情况了?”,冼剑明“等”;2020年1月17日,冼剑明“最终决定终止合同,下午我回广州找你一下吧”,梁茂荣“希望能够把大家的损失降到最低了”;2020年2月28日,冼剑明“退货的事情,到时候怎么安排”,梁茂荣“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办,我联系业主,业主还没上班……”;2020年3月11日,梁茂荣“梁总,20号前是我们的最后期限,不然补多少钱都没办法给您退货了”,冼剑明“头大,学习那边,一直都没开学,根本不让外人进去……”;2020年4月16日冼剑明“老大,那个借款的事情,怎么安排?公司在催我了”;2020年4月28日,梁茂荣“目前还是非常的困难,另外一件事,我们和业主沟通了,可以安排5天给我们把设备拆回来”;2020年5月15日,梁茂荣“冼总,业主的合同终止函我是5月6日才收到你从微信上发给我的,从业主发出这个通知你们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我,知道5月6日才告知我,你让我怎么处理?你们这样做事,导致我们的损失非常严重,然后所有的责任你们一点都不承担,包括已安装的货物你们私自拆走搬回你们的仓库,这些问题你们从来都没有问过我们的的意见,那笔借款也是垫付这个项目的货物采购的,那既然你们已经把货物搬走了,那就从30万**面扣减货物金额。
另查明:2019年10月11日,瑞普公司(出借人)与荣泰公司(借款人)、袁跃青(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瑞普公司依据该合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2020)穗仲案字第9531号《裁决书》载明:三、事实认定:瑞普公司因此支付两次服务费共计1600元,拍卖佣金4090.24元,共计5690.24元,拍卖所得扣除处置留置物产生的费用(评估费3800元、服务费1600元、拍卖佣金4090.24元)后,瑞普公司获得72314.56元。四、仲裁庭意见:瑞普公司在荣泰公司逾期偿还本息且提前通知荣泰公司的情况下处置了最终用户退回给荣泰公司的货物获得72314.56元,从而主张抵扣律师费、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仲裁庭予以认可。五、裁决: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荣泰公司向瑞普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且逾期利息需扣除瑞普公司主张抵扣的52314.56元(瑞普公司处置最终用户退回给荣泰公司的货物获得72314.56元,其中52314.56元抵扣该项仲裁请求中的逾期利息,剩余2万元抵扣本案律师费)】……
荣泰公司与瑞普公司、袁跃青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0年12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特1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荣泰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荣泰公司和瑞普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关于荣泰公司主张货款1043356.8元的问题。首先,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货款,现荣泰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通过验收;其次,根据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应于2019年11月8日完成交货,2019年11月29日安装调试,又根据荣泰公司与广东财经大学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其于2019年11月11日方入场施工,故其应于2019年12月29日完成安装调试;再次,(2020)穗仲案字第9531号《裁决书》已认定瑞普公司拍卖荣泰公司的案涉货物所得款项用于抵扣荣泰公司向瑞普公司的借款;最后,2020年5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梁茂荣称“那既然你们已经把货物搬走了,那就从30万**面扣减货物金额”应视为双方就案涉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荣泰公司主张瑞普公司支付货款以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瑞普公司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如上所述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就案涉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瑞普公司主张荣泰公司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21元,由被告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