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763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810房。
法定代表人:谢涛。
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54号405自编A房。
法定代表人:梁茂盛。
被执行人:袁跃青,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华进东居委进贤门大道北住宅宿舍。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9531号裁决,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袁跃青应向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仲裁费14989元等。因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袁跃青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袁跃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袁跃青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袁跃青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分别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予以档案查封、些许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袁跃青既未履行义务又无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袁跃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76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袁跃青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袁跃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李小明
审判员  邹群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恬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