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3990号
原告: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810房。
法定代表人:谢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刘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海山,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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