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利吉(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华恒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成利吉(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4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华恒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8166390R。 住所地:开封市外马号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00856L。 住所地: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开封市华恒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封市华恒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3311.27元、滞纳金198993.30元,以上共计862304.57元。案件受理费14765元,由原告负担2342元,被告负担124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2016)豫0204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书对***(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厦门软件园支行的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为1050000.00元。被执行人***(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华恒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67304.57元及利息、执行费1107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