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云**省楚雄州**华县龙川镇老高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宾川,住祥云县云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5日生,宾川,住祥云县云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了14万元,剩余的执行标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据此,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