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云**省楚雄州**华县龙川镇老高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宾川,住祥云县云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5日生,宾川,住祥云县云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了14万元,剩余的执行标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据此,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