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4民初1067号
原告:云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0698385221。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南华具龙川镇。
委托代理人:万**霞,女,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楚雄市永安路。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2月26日生,住云南省南华县沙桥镇。
原告云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偿还了部分货款,并且对剩余货款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刘尧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