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晋0525民初762号
原告:某设计公司。
法定代表人: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实习律师。
被告:某置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吴某,律师。
原告某设计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陶某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置业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160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71200元(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乘以逾期天数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签署了编号为201703006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委托原告承担“**园区剩余260亩土地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设计工作,其中商业、多功能厅的设计费为67元/㎡,预估建筑面积187310㎡;设备用房、车库设计费33.3元/㎡,估算建筑面积22517㎡,估算设计费1330万元,最终结算以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同时约定,被告预付定金100万元,按照四个阶段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被告每逾期一天支付设计费,应承担预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且施工图项目交付时间超过三个月,被告均应按照合同7.1条规定即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设计阶段实际工作量,按照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
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定金100万元后启动了设计工作,严格按照被告进度要求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及配合政府报批报建手续,于2018年8月完成了项目规划设计及规划报批手续,于2018年11月完成建筑方案报批手续,于2018年12月完成了项目一期初步设计,并提报被告确认。按照被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原告于2019年春节前后加班加点完成了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于2019年3月向被告提报了一期全套施工图,并多次与被告确定的太原市图审单位专家沟通交流,为图审做好前期准备,后因山西省取消审图要求致未实际审图。2019年5月,被告因集团领导调整原因,单方面正式来函提出解除合同,2019年8月,被告新领导班子成立,重新启动项目。2020年3月,被告准备启动人防设计修改,原告在补充协议未正式签订的情况下即开展工作,并出具规划方案阶段人防修改方案,被告于2020年3月16日支付了规划方案阶段设计费300万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提报全套初步设计图纸到项目公共邮箱;于2019年3月22日提报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到项目公共邮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项目一期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设计工作的工作量。2018年12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一期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163万元并于2020年9月9日开具163万元的发票给被告。根据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项目一期初步设计阶段费163万元、施工图阶段设计费327万元,以及规划方案阶段人防修改设计费116049元(29000元+87049元),三笔设计费共计5016049元。被告以初步设计方案尚在调整阶段、未收到施工图纸为托词拒绝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其长期拖延付款的行为违背了设计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置业开发公司辩称:1.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初步设计一期设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63万元。1.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交付10份初步设计方案图纸及文本。根据通常理解,该10份初步设计方案图纸及文本应以纸质方式提交,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提交的纸质初步设计图纸及文本。原告将初步设计图纸发至公共邮箱的行为不是双方认可的交付方式,不能视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2.合同第5.1条约定,初步设计一期设计费的支付时间为“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甲方确认成果后5天内,开始施工图设计前”,同时合同第四条说明部分第1项约定:“设计人递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计算下一阶段的设计时间。”根据上述两项约定可知,被告确认成果的方式应当为书面确认。被告在2019年5月14日和2021年10月29日两次针对原告付款申请的回复中均明确表示初步设计方案未经被告书面确认,不符合付款条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初步设计一期方案图纸及文本已经被告书面确认。综上,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初步设计一期文件,且该设计文件未经被告书面确认,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63万元。二、施工图一期设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327万元。1.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如若要开始施工图一期方案设计需要被告对初步设计一期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给出施工图一期方案设计的明确设计时间。但被告并未对初步设计一期方案进行书面确认,也未对施工图一期方案设计给出明确的设计时间。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其与被告公司员工沟通施工图一期设计事宜,并不能明确证明是被告以公司名义要求原告开始施工图一期设计的。因此,原告在未经被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始施工图一期设计,其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2.被告至今仍未收到原告提交的纸质初步设计图纸及文本。3.施工图一期设计图纸未经审查合格。根据合同第5.1条约定施工图设计费的支付时间为:“设计人提交全部施工图纸并经审查合格后5天”。原告称其在上传施工图纸后与被告确定的太原市图审单位专家沟通交流,为图审做好前期准备,后因山西省取消图审要求致未实际审图。但是山西省取消审图要求的系2019年7月1日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该文件中明确载明已承接的审图工作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该文件下发距离原告交付施工图设计图纸尚有三个多月时间,如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施工图一期图纸送审,在此期间内审图单位应当完成图纸的审查。即便未完成图纸的审查,审图单位在承接的审图工作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即便政府部门已取消图审要求,原告在完成施工图一期的图纸设计后也应将图纸送交被告处由被告进行审查,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提交的书面设计图纸,也无法审查。综上,原告在未经被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始施工图一期设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即便是在被告允许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图设计,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施工图一期纸质图纸,也未按约定完成图纸审查,设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设计费327万元。三、被告与原告未就规划方案阶段人防修改设计一事签订书面协议,该部分设计费应当由双方协商或鉴定解决。2020年3月,应晋城市人防办的要求,须在案涉项目的一期地块内同期增加建设人防建筑。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对此进行方案设计并报批通过。但双方未就该部分设计费签订补充协议,原告仅依据其所发送的报价函计算相应设计费用并未得到被告的认可。因此该部分设计费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对于该部分设计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最终金额。四、原告向被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调整。首先,被告在履行案涉合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文件,导致被告未能就上述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次,即便被告存在违约情形,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能超过资金占用利息的30%。而原告主张被告根据合同第7.2条约定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的30%,故法院应当调整。五、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为实现该债权的一切费用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支持。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本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费用的情形,且双方仅在合同第7.3条约定了原告违约后需赔偿被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未对被告违约后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约定。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律师事务所就本案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该律所针对代理费12万元开具了发票,但无法证明原告已实际支付12万元代理费。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其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原告诉请与被告答辩,本院总结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条件是否成就?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设计费5016049元?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是否应当予以调整?3.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9月,原告某设计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03006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将**园区剩余260亩土地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交由原告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费总额暂定1330万元,付费时间及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置业开发公司依约支付了某设计公司定金100万元,某设计公司启动设计工作及报批报建手续。
2018年11月7日,某设计公司将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发送至涉案项目公共邮箱,项目负责人陈某微信告知某置业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田某注意查收。12月15日,某设计公司将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发送至公邮。12月17日,某设计公司重新将报批使用的一稿初步设计图纸发送至公邮,陈某微信告知田某、菅某注意查收,并要求某置业开发公司提供旧地勘报告以作后续设计参考。
2018年12月18日,某设计公司向某置业开发公司申请要求其支付项目规划方案阶段设计费300万元,次日要求支付项目一期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163万元,均未果。
2019年3月20日,某设计公司将**项目全部施工图设计发送至公邮。2019年3月25日,某设计公司陈某微信告知某置业开发公司田某已发送,注意查收。2019年5月10日,某设计公司要求支付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327万,未果。
2019年5月14日,某置业开发公司书面回复某设计公司出具如下书面答复意见:1.规划方案设计已完成,我单位予以认可。2.贵公司提出的一期初步设计我公司并未进行书面确定,故不能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163万元。3.我方并未收到贵公司提供的经审图合格施工图纸,故以上设计费用327万元我方无法予以支付。
2020年3月16日,某置业开发公司支付了某设计公司规划方案设计费300万元。
2020年10月23日,某设计公司出具《新增人防设计部分报价说明》,称愿意将原车库单价33.3元/㎡,人防报价25元/㎡,协议初步报价58元/㎡修改至原合同车库报价33.3元/㎡。某置业开发公司对此未作回应。
2021年10月18日,某设计公司再次向某置业开发公司申请要求支付施工图设计费327万。2021年10月29日,某置业开发公司书面回复称:项目的初步设计仍处于建筑朝向、层高调整、人防位置确定等方案调整阶段,请某设计公司尽快与其沟通,就调整后的初设图纸内容经某置业开发公司书面认可后即依约履行相应义务。
某设计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诉至本院,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张某及其团队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支付律师费12万元。
另查明,2019年7月1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晋建办字[2019]15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即日起,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已承接的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向本院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北京市精诚公证处(2022)京精诚内经证字第3125号、(2022)京精诚内民证字第1828号、第1829号公证书三份、各阶段设计图(光盘一张)、设计费发票六支、法律服务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二支,被告向本院提供的方案调整联系函二份、设计费申请二份、意见回复二份、《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一份、新增人防设计部分报价说明一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某设计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开发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设计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7日将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发送至涉案项目公共邮箱,12月17日将报批使用的一稿初步设计图纸发送至公邮,2019年3月20日将**项目全部施工图设计发送至公邮。原告在设计工作过程中,与被告方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多次进行沟通,被告方进行了配合和回复,可以认定某设计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工程设计的义务,某置业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某设计公司规划方案设计费300万元、一期初步设计费163万元、一期施工图设计费327万元,扣除某置业开发公司已支付的规划方案设计费300万元,剩余490万元某置业开发公司应当支付。
双方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置业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某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某置业开发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某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某置业开发公司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分高于某置业开发公司因违约给某设计公司造成的损失,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调整确定违约金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初步设计一期设计费付费时间为“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甲方确认成果后5天内,开始施工图设计前”,根据某设计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与某置业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田某的聊天记录可知,施工图一期设计的开始时间是2018年12月19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初步设计一期设计费,应当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应付设计费163万元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庭审查明原告方于2019年3月20日将**项目全部施工图设计发送至公邮,并提醒某置业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田某查收,从双方聊天记录可看出某置业开发公司已查收并向领导汇报。2019年5月10日,某设计公司要求某置业开发公司支付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327万。2019年5月14日,某置业开发公司书面回复以原告未提供经审图合格的施工图纸为由拒绝支付。根据2019年7月1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晋建办字[2019]15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可知,从2019年7月1日起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费付费时间为:“设计人提交全部施工图纸并经审查合格后5天内”。因施工图纸不再需要审查,故某置业开发公司应当于2019年7月1日支付某设计公司一期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327万,某置业开发公司未依约支付,应当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某设计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确定某置业开发公司应当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应付设计费327万元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庭审中某置业开发公司辩称某设计公司要求其支付设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某设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份数的纸质版初步设计一期文件、初步设计一期文件未经被告书面确认、未经被告许可擅自开始施工图一期设计、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份数的纸质版施工图一期设计图纸、施工图一期设计图纸未经审查合格。被告辩称将图纸发至公共邮箱的方式,不是双方认可图纸交付方式,本院认为从双方微信沟通中可以看出,某置业开发公司方认可该种交付方式,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配合和回复。本院对某置业开发公司该辩解不予采信。
某置业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第四条说明部分约定“设计人递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计算下一阶段的设计时间”。初步设计一期文件未经被告书面确认、未经被告许可擅自开始施工图一期设计。本院认为,“书面确认”包括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本案中某设计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与某置业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田某、菅某一直就涉案项目工程进行微信等方式的沟通、交流,庭审时某置业开发公司将“书面确认”限缩为纸质文书,本院不予认可。从某设计公司提交的北京市精诚公证处(2022)京精诚内民证字第1829号公证书中可以看出,2018年12月17日二人交流时,陈某告知已将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发送至公邮,并要求田某提供地勘报告以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图设计,田某并未拒绝提供,可以认定为某置业开发公司许可某设计公司可以开始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工作。现某置业开发公司以田某、菅某并非其公司授权代表为由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的第四条约定,设计人某设计公司应当按照发包人某置业开发公司的要求或规划报批的要求交付相应份数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图纸及文本,据此可以认定某设计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瑕疵,若某置业开发公司现阶段仍需提供设计方案图纸及文本,某设计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该部分合同义务,即向某置业开发公司提供相应份数设计方案、施工图图纸及文本。
关于某设计公司主张某置业开发公司按照其报价支付涉案项目一期地块内新增人防设计部分设计费116049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未就该部分设计费达成协议,某设计公司仅依据其单方提供的报价要求某置业开发公司支付相应设计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设计公司主张某置业开发公司承担其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的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无约定,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置业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设计公司一期初步设计费16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某置业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设计公司一期施工图设计费32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24元,原告已预交82324元,本院确定由原告某设计公司负担34139元,被告某置业开发公司负担48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执行的行为。违反本内容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发布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