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升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洛市商州区税务局,商洛市税务局,陕西升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02民初2491

原告:***,女,生于1988年3月16日,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商洛市商州区东,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商洛市商务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利,系该局局长。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商务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樊继成,系该局局长

被告:陕西升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商洛市商务局、商洛市商州区商务局、陕西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3日立案。原告***于201812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重新更换原告名称为由,提出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陈天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

孙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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