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02民初2491号
原告:***,女,生于1988年3月16日,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商洛市商州区东,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商洛市商务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利,系该局局长。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商务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樊继成,系该局局长。
被告:陕西升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商洛市商务局、商洛市商州区商务局、陕西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重新更换原告名称为由,提出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陈天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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