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503执6025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天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厦门筑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503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筑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518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厦门筑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