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天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筑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天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503执6025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天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厦门筑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503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筑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518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厦门筑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