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4377号之一
原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前塔村,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5766704140W。
法定代表人:李明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丁豪广场******,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306982609J。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住所地莱西威海,住所地莱西威海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宋学照,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燕,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系员工。
原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的起诉。
审判员  张云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