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77号
原告: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分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七路以西宣家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陶惠赠,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丁豪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9元,申请费3170元,由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金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