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财保104号
申请人: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七路以西宣家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陶惠赠,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丁豪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其投保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玉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