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3483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幼师,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女,199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长城路38号1单元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39794340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