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428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女,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奎兴社区于东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397943401X。
法定代表人:张小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瑞明,系该公司员工,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第三人:于兴涛,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与被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于兴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车延滔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晓宇
书 记 员 徐祺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