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昆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0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宝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丹,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昆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工业城(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园钢结构第19座)。
法定代表人:马小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昆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435元,由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秦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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