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阳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仁阳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6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询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凤栖西路64号8幢1单元1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仁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江林新城3期2号楼1单元3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仁阳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2元,减半收取4881元,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师      婷
审  判  员   陈      帅 
审  判  员    秦  燕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书  方